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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法规18. septembra 202511 分钟阅读

自 1.1.2026 起:核定程序中的罚款——在 15 天内缴纳可降至 2/3

自 1.1.2026 起,《税务程序法》新增对特定罚款的激励性减免 (§ 155 ods. 17,核定程序)。如果您在核定程序决定送达后 15 天内缴纳该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,则按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的罚款仅按2/3计收。

Ing. Marián Drozd

税务顾问,20+ 年经验

生效:1.1.2026

注意:这不是普遍的“罚款折扣”

降至2/3仅适用于§ 155 ods. 1 písm. f)规定的罚款, 且必须满足§ 155 ods. 17(核定程序)中的条件。它并不自动适用于所有行政罚款 (例如逾期/未申报、申报/告知义务或依据特别法规的制裁)。

“如果纳税主体在核定程序中作出的决定送达后 15 天内 缴纳该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,则税务机关(税务局或海关) 应按第 1 款 písm. f) 规定罚款的三分之二处以罚款。” (§ 155 ods. 17 zákona č. 563/2009 Z. z.)

何时适用降至 2/3

根据 § 155 ods. 17,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:

  • 该决定为在核定程序中作出的决定(通常涉及补税/差额核定,或对已主张的权利进行扣减)。
  • 纳税主体在决定送达后 15 天内缴纳该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
  • 结果是:按§ 155 ods. 1 písm. f)的罚款仅按2/3计收。

什么是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规定的“该罚款”

  • • 不是固定金额——而是与核定程序挂钩的计算型罚款
  • • 法律将其与税务机关通过决定增加税额/扣减权利/按辅助方法确定税额等所涉及的金额相绑定。

降至 2/3 的简单示例(仅数学计算)

如果税务机关按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计算的罚款例如为 900 €, 那么在满足 § 155 ods. 17 条件时,将按 600 € 处以罚款(即 900 € × 2/3)。

注:数字仅用于示意;罚款的具体计算取决于个案以及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的法定计算方式。

§ 155 ods. 17 不适用的情况

这不是适用于所有“罚款”的通用规则:

  • • 不适用于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之外的罚款(例如其他条款下的常见行政罚款)。
  • • 不适用于滞纳利息及其他有独立制度的金钱给付。
  • • § 155 ods. 17 的条文并未涉及“重复违规”或金额上限——关键在于严格满足法定条件。

实用小提示

如果决定文本(或告知/救济说明)完全未提及核定程序/税额差额/权利扣减, 且该罚款并非依据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计算,那么您很可能无法适用 § 155 ods. 17。

首次适用的时间

过渡条款§ 165q ods. 3规定:§ 155 ods. 17 首次适用于核定程序中作出的决定, 且该决定在 31. decembri 2025 之后送达纳税主体

实务上如何操作

1
确认是否属于核定程序

§ 155 ods. 17 的减免仅适用于在核定程序中作出的决定以及按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的罚款。

2
关注 15 天期限

期限自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。

3
缴纳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

§ 155 ods. 17 的条件在于:您在 15 天内缴纳金钱给付,即核定程序决定所确定的金额(例如补税/差额)。

4
预计罚款将为 2/3

若条件满足,税务机关将仅按 2/3 处以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的罚款。

5
如考虑上诉,请按个案处理

《税务程序法》规定:如当事人未以书面或口头记入笔录的方式放弃上诉,则可以提起上诉 (§ 72 ods. 1)。具体做法(缴纳/不缴纳、论证、现金流安排)取决于个案情况。

如果我赶不上 15 天期限怎么办?

超过 15 天后

若未在 § 155 ods. 17 规定期限内缴纳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,则适用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的标准罚款金额,不再享受降至 2/3 的减免。

常见问题(FAQ)

这也适用于在 1.1.2026 之前送达的决定吗?

根据 § 165q ods. 3,§ 155 ods. 17 首次适用于核定程序中作出的决定, 且该决定送达纳税主体在 31.12.2025 之后

我应在 15 天内缴纳罚款还是被核定的金额?

§ 155 ods. 17 的条件在于:您在核定程序决定送达后 15 天内 缴纳该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。这并不是一个通用的“缴纳罚款即可”的规则。

缴纳是否意味着我就不能上诉了?

根据 § 72 ods. 1 ,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记入笔录的方式放弃上诉。该条款并未将缴纳本身规定为自动放弃上诉。 如您正在处理争议,我们建议对具体做法进行个案评估。

这适用于所有“罚款”吗?

不适用。§ 155 ods. 17 明确仅指向按 § 155 ods. 1 písm. f) 的罚款,且仅在核定程序决定的情况下适用。

您收到了核定程序的决定吗?

我们可以协助您评估情况、期限与实务操作(包括是否可适用 § 155 ods. 17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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