乘用车增值税(DPH)自 1.1.2026 起:50 % vs 100 % 抵扣 + 通知 + 记录(实用指南)
自 1. januára 2026 起,斯洛伐克在过渡期 1.1.2026 – 30.6.2028 内对乘用机动车推出新的“定额”增值税(DPH)抵扣制度。变更的核心是一条简单规则:50 % 抵扣适用于混合使用,100 % 抵扣仅在完全用于经营、并完成记录与通知时适用。
Ing. Marián Drozd
税务顾问,20+ 年从业经验
说明:本文仅供信息参考。如遇争议情形(尤其是非典型租赁、短期租车以及多种用途组合),建议与税务顾问或会计核对具体模式。
1.1.2026 起一句话说清变化
如果乘用车(以及部分摩托车)也用于私人用途,国家会“拿走”一半的增值税(DPH)抵扣——统一按 50 %(燃油/充电、保养、配件、洗车、轮胎等同样适用)。 若想要 100 %,必须证明仅用于经营并满足新的形式要求,包括向税务局提交通知。
这些规则基于过渡性条款 § 85n zákona o DPH(zákon č. 222/2004 Z. z.),并衔接欧盟批准的例外(derogácia)——Vykonávacie rozhodnutie Rady (EÚ) 2025/852:允许将抵扣限制为 50 %,同时在该制度下至 30.6.2028 期间不对私人使用“追征”增值税(DPH)。
1) 决策树(60 秒判断 100 % vs 50 %)
下面是“快速决策树”:诚实回答 5 个问题,就能知道自己适用哪个制度。
步骤 1:该车辆是否属于 § 85n 的适用范围?
本次调整主要针对 类别 M1(典型乘用车)以及部分摩托车 L1e 和 L3e。
✅ 是 → 继续。 | ❓ 否 / 不确定 → 注意,可能适用常规抵扣规则 (§ 49 a nasl.),而不是定额制度。
步骤 2:车辆如何使用?(关键节点)
A) 混合使用
(经营 + 私人/其他非经营用途)→ 50 % 抵扣增值税(DPH)
B) 仅用于经营
(真实、可证明、无私人行驶)→ 可适用 100 %,但需满足条件
步骤 3:购买 vs 租赁 vs 租车
| 取得方式 | 混合使用 | 仅用于经营 |
|---|---|---|
| 购买 / 取得 | 购置环节的 DPH 抵扣 50 % | 100 %(通过例外或记录) |
| 经营性租赁 / 长期租赁 | 每期付款的 DPH 抵扣 50 % | 100 %(有条件)+ 在“首次抵扣”时提交通知 |
| 短期租赁(≤ 30 天,rent-a-car) | 一般规则(§ 85n ods. 2 sa neuplatní)* | 仅在证明专用经营用途时才可 100 % |
* 根据增值税法,短期租赁是指在不超过 30 天期间内持续持有或使用交通工具(§ 16 ods. 2)。短期租赁不适用 § 85n ods. 2——抵扣应按增值税法的一般规则评估,而不是对租金自动按 50 % 计算。
步骤 4:例外——何时可在无需电子记录的情况下 100 % 抵扣(§ 85n ods. 6)?
§ 85n ods. 4 列举了不适用 50 % 的情形:
- 租赁 / 出租作为经营范围(租车公司)
- 有偿载客及行李运输(含出租车)
- 驾校(训练车辆)
- 展示 / 试驾车辆
- 维修期间提供给客户的替代车辆
步骤 5:若想用“常规”方式获得 100 %
如果不属于 ods. 4 的例外,则只能走 ods. 5 的制度:车辆必须仅用于经营,需按 ods. 6 进行详细电子记录,并提交通知。
2) 50 % 增值税(DPH)抵扣:定额覆盖哪些项目
在 1.1.2026 – 30.6.2028 期间购买(取得)时的 50 %
若将乘用机动车作为长期资产取得,且不属于 ods. 4 或 ods. 5 的“仅用于经营”,则只能抵扣 50 % DPH。
重要“加分项”:在该 50 % 制度下,将车辆用于非经营目的不视为有偿提供服务(即对私人行驶不产生“自征税”义务)。
经营性租赁 / 长期租赁的 50 %
如车辆依据非短期合同使用,且并非仅用于经营,则对租赁服务的 DPH 抵扣 50 %。
相关支出同样 50 %:燃油、保养、配件、轮胎、停车费……
注意:很多企业主会在这里“踩坑”——只要车辆存在非经营用途,50 % 定额也适用于与车相关的货物与服务。
§ 85n ods. 3 规定:与车辆相关的服务与货物,抵扣税额按 50 %计算。实践中通常包括:
- • 燃油(汽油/柴油,或充电)
- • 保养、维修、维护
- • 备件、轮胎
- • 洗车、精洗(detailing)
- • 停车费、通行费、高速路费
3) 100 % 增值税(DPH)抵扣:两条路径(例外 vs 记录)
无需电子记录即可 100 %:按 § 85n ods. 4 的例外(对应 § 85n ods. 6)
若您的业务中乘用车在特定制度下属于经营活动本身(租车、出租车、驾校、展示/试驾、维修期间的替代车),则不适用 50 % 制度,可按 100 % 抵扣。
注意:这并不意味着“无需证明”。仍需能够证明车辆确实只以该方式使用(例如租赁合同、行程订单、替代车的维修单据等)。
需要记录的 100 %:“常规”的仅用于经营(§ 85n ods. 5 + ods. 6)
若车辆仅用于经营且不属于列举例外,法律允许 100 % 抵扣,但需同时满足:
- • 车辆仅用于经营
- • 为每辆车分别保存详细的电子记录
- • 能在税务局要求时以电子方式提供记录
4) § 85n 与 1.1.2026 – 30.6.2028 的时间窗口
欧盟例外(derogácia)允许斯洛伐克对非仅用于经营的车辆将增值税(DPH)抵扣限制为 50 %,并通过在 50 % 制度下不对私人使用计征增值税(DPH)来简化规则。
EÚ rozhodnutie 2025/852 允许该措施适用于 od 1. júla 2025 do 30. júna 2028。 斯洛伐克在法律中自 od 1. januára 2026 起实施。
延长:若斯洛伐克希望在 30.6.2028 之后延长该措施,必须最迟在 30. septembra 2027 之前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。
5) 向税务局提交“通知”:谁需要、何时提交、注意事项
何时产生通知义务?
若按 § 85n ods. 4(列举情形)或 § 85n ods. 5(带记录的常规仅用于经营)将乘用机动车仅用于经营,则必须将该事实通知税务局。
期限:“在申报期限内”
- • 通知须在您适用抵扣的期间对应的增值税申报(DPH priznanie)提交期限内递交
- • 对经营性租赁:在您首次适用抵扣的期间对应期限内提交通知
表格
通知需使用规定表格 „Oznámenie o použití osobného motorového vozidla na podnikanie" 提交,其样式由财政总局确定并公布。
最重要的“减负”:在 31.12.2025 之前取得的车辆
若车辆在 31. decembra 2025 之前取得,则 § 85n ods. 9 的通知义务不适用。 已有车队的企业主无需仅因 1.1.2026 起规则变化而“批量”提交通知。
6) 通知 CHECKLIST(让它“顺利通过”)
A) 关键点(稽查中的主要风险)
所选制度与实际使用一致
只要存在哪怕偶尔的私人行驶,100 % 都具有风险。
通知对应的证明材料已准备好
适用 ods. 5:电子记录。适用 ods. 4: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。
在正确期限内提交通知
以适用抵扣的期间为准;长期租赁以首次适用为准。
车辆识别信息填写准确
至少包括:VIN、EČV、类型/名称。
B) 不同情形的期限
- • 购买:在首次对购置环节增值税(DPH)进行抵扣的期间对应 DP 申报期限内提交
- • 经营性租赁(租期 > 30 天):在对租金分期款进行首次抵扣的期间对应 DP 申报期限内提交
- • 在 ods. 4 ↔ ods. 5 之间切换:在变更发生的期间对应 DP 申报期限内提交
- • 从 50 %(ods. 1)切换为下一年度开始仅用于经营:最迟在 31. decembra 当年之前提交
C) 通知形式
通知需使用规定表格 „Oznámenie o použití osobného motorového vozidla na podnikanie",其样式由斯洛伐克财政总局(Finančné riaditeľstvo SR)确定并公布。
提示:在 100 % 制度下若之后改为混合使用,又会回到按一般规则进行私人使用评估的问题(例如 § 9 ods. 2 以及已抵扣税额的调整)。
7) 记录模板 + 最低记录范围(100 % 制度)
按 § 85n ods. 6 的最低记录范围
记录需以电子方式保存,并对每辆车分别建立,内容包括:
A) 车辆识别信息
- • VIN
- • EČV + 车辆名称与类型
B) 公里数(里程)
- • 开始记录当日的里程表读数
- • 每个纳税期结束时的读数
- • 结束记录当日的读数
C) 每次行驶的记录
- • 记录序号
- • 驾驶员姓名
- • 开始与结束的日期、时间
- • 能证明经营目的的行驶用途
- • 起止地点
- • 单次行驶公里数、行驶前/后里程表读数
D) 运营相关成本记录
- • 按单项货物与服务进行分类
- • 规格说明、不含 DPH 的购置价、取得/接受日期
实务建议:“行驶用途”不要只写“会面”。至少写明:客户/合作方、事项,必要时写订单/项目。稽查中最常卡在“用途”这项。
存档:记录需按 § 70 ods. 11 zákona o DPH 保存(通常为 10 年)。
8) 10 个实务案例
案例 1:公司负责人也将公司车辆用于私人用途
处理:车辆(如在该期间取得)以及燃油/保养均按混合使用处理,适用 50 % 抵扣。
案例 2:经营性租赁车辆,也有私人行驶
处理:租金分期的 DPH 抵扣 50 %,燃油、保养、轮胎同样 50 %。
案例 3:经营性租赁,严格仅用于经营
处理:可适用 100 %——按 § 85n ods. 5 提交通知;租赁在首次抵扣的期间提交通知,并建立电子记录。
案例 4:汽车维修厂提供的替代车辆
处理:属于列举例外(§ 85n ods. 4)→ 无需行驶记录即可 100 %。注意:仍需要提交通知。
案例 5:出租车服务
处理:例外(§ 85n ods. 4)→ 100 %。注意:别忘了通知。
案例 6:展示/试驾车辆(汽车展厅)
处理:例外(§ 85n ods. 4)→ 100 %。建议有内部规则与客户借用记录。
案例 7:燃油、停车费、高速路票(车辆也用于私人用途)
处理:§ 85n ods. 3 → DPH 抵扣 50 %。即使车辆在 1.1.2026 之前购买也同样适用。
案例 8:保养与维护(车辆也用于私人用途)
处理:按 § 85n ods. 3 抵扣 50 %。在 50 % 制度下无需证明经营使用比例。
案例 9:车辆在 2024 年购买,自 1.1.2026 起也用于私人用途
处理:车辆本身不追溯适用 50 %,但自 1.1.2026 起的相关支出在混合使用下适用 50 %。 无需通知“仅用于经营”,因为车辆是在 31.12.2025 之前取得。
注意:若您在 2024 年购车时适用了 100 % 抵扣,而现在变为混合使用,则可能需要按一般规则处理私人使用(例如 § 9 ods. 2 以及已抵扣税额的调整)。
案例 10:我想从 50 % 切换到 100 %(从下一个日历年度开始)
处理:按 § 85n ods. 10 písm. b)——若车辆处于 50 %(ods. 1)制度且希望从下一个日历年度开始按 ods. 4/5 仅用于经营,则需最迟在 31.12. 之前提交通知。 适用 ods. 5 时,从该年度的 1.1. 起开始建立电子记录。
结论:给企业主的推荐策略
正视真实使用情况。只要车辆“也用于私人用途”,50 % 是更稳妥的默认选择。
若想要 100 %,请为流程做好准备:内部制度 + 电子记录 + 执行纪律 + 通知。
别忘了 50 % 也适用于“车辆运营成本”——这会对现金流产生显著影响。
经营性租赁要盯紧“首次抵扣”——通知与首次适用抵扣绑定。